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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0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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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N份,N=被申请人人数+第三人人数+1】;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复印件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六、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情形有: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八、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延期3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

  1.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复议请求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决定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1. 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

  2. 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

  6.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

  7.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