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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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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龙岩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龙岩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司法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首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经发现主动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首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龙岩市司法局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积极配合调查,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主动停止在非注册公证机构执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