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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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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龙岩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龙岩市司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龙岩市司法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和《龙岩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龙岩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司法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司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2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3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龙岩市司法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积极配合调查,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主动停止在非注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积极配合调查,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主动停止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在非注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1.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龙岩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领域)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出代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出代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