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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业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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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司法局、龙岩市财政局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业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深化公证服务在银行业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银行业金融纠纷审理质效,推动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

  一、出台意义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印发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16〕4号)、《龙岩市普惠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印发一站式意见和联动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意见通知》(岩中法〔2021〕123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中的独特功能,提升银行业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风险防控成本,推动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结合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特点

  (一)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法治保障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推动线上赋强公证的实践运用,探索互联网金融、电子合同等新型金融交易的证据保全公证服务,提升公证服务适配性。

  (二)聚焦风险防控,突出公证效能 

     通过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规范合同审查、完善核实程序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纠纷,深化公证沟通与服务职能,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

  (三)强化部门联动,构建协同机制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法院、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证在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银行业金融风险防控,提升银行业金融监管质效

  1.公证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公证机构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能够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能够有效快捷地实现银行业金融债权,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2.探索线上赋强公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探索线上赋强公证的实践运用。

  (二)充分发挥公证作用,防范银行业金融活动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健康发展

  1.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时,应协助公证机构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核实工作。

  2.发挥公证证据效力,防范银行业金融活动风险: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类银行业金融合同办理公证,确保合同中权利、义务、金额等内容合法、具体、明确,预防和降低违约风险。

  3.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银行业金融纠纷:公证机构可以参与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对相关方的承诺书、保证书、和解协议等办理公证,加强证据固定和协议履行率。

  4.发挥公证服务职能,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量:公证机构应主动探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金融债权纠纷。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纠纷高效化解的作用

  1.提高银行业金融公证服务能级,确保公证服务质量: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加强公证队伍服务普惠金融改革创新的能力建设,丰富公证服务种类和服务模式,确保公证公信力。

  2.加强与法院执行机构、裁判机构沟通协调,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实现金融债权。

  3.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公证助力银行业金融解纷落到实处: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中院、财政局、龙岩金融监管分局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大宣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加大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总结经验,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