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该条所述的这类单位履行的职能是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行政管理权。
咨询人可根据上述条件对照任职的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公职律师设立条件。省司法厅已将律师执业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办理,有关具体申请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向所在地司法局窗口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