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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业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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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业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业化解金融债权风险、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职能作用。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业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印发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16〕4号)、《龙岩市普惠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印发一站式意见和联动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意见通知》(岩中法〔2021〕123号)文件精神,服务龙岩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源头减诉,避免程序空转,提升银行业金融纠纷审理质效,推动银行业金融安全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全方位推动龙岩高质量发展,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银行业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银行业金融风险防控,提升银行业金融监管质效

  1.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底线。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发挥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快捷实现银行业金融债权的独特功能,探索线上赋强公证的实践运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银行业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运用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避免纠纷、化解争议,拓展金融纠纷多元解纷渠道,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银行业金融纠纷的化解质效,充分运用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优势,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风险防控水平。

  二、充分发挥公证作用,防范银行业金融活动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健康发展

  (一)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

  2.根据司发通〔2017〕76号文件精神,推进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第二点规定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以下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

  (2)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

  (3)各类担保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

  3.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4.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

  5.根据公证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依法依规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债权文书的本金、利息及违约成本、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6.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合同条款中关于利息、违约条款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

  7.当事人提供的债权文书中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公证机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应当告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不经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裁定即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8.公证机构对于债权文书约定内容的瑕疵,应当告知合同各方并提出修改建议,合同各方不接受公证建议的,应当告知履约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并对上述过程予以记录。

  9.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作出约定。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核实、电话核实、传真核实等。

  10.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11.公证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尽力减少执行争议的发生。

  12.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二)发挥公证证据效力,防范银行业金融活动风险

  13.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类银行业金融合同办理公证。对银行业金融合同进行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确保合同中权利、义务、金额等内容合法、具体、明确,保证合同主体的自愿、平等,维护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预先警示合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违约成本,提高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违约风险。在开展抵押担保等公证业务时,严格审查多头抵押、超值抵押,防止交易风险。

  14.公证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数据存管公证服务,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解决银行业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银行业金融交易纠纷。

  (三)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银行业金融纠纷

  15.推进公证机构参与银行金融行业组织的各类纠纷调解。公证员可以担任非诉调解员,以有效化解中小投资者的银行业金融投资纠纷。在公证机构参与的各类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中,公证机构可以充分运用公证的核实权,对相关方的承诺书、保证书、和解协议等办理公证。对于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债权支付协议,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加强证据固定和当事方的协议履行率。

  16.在银行业金融案件的司法裁判和其他银行业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公证机构及公证行业的资深公证员可以为相关法院纠纷调解机构提供涉及公证的专家意见。

  (四)发挥公证服务职能,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量

  17.公证机构应结合自身证明机构的属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主动探索尝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债权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要求开展与公证机构业务合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纠纷高效化解的作用

  (一)提高银行业金融公证服务能级,确保银行业金融公证服务质量

  18.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充分认识公证服务普惠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服务普惠金融改革创新的能力建设,丰富公证服务普惠金融工作的种类和服务模式;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与指导,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根据当地银行业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公证服务,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平等保护银行业金融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要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证激励机制,避免公证机构过度利益导向造成的公证质量下降,确保公证公信力。

  19.银行业金融公证工作涉及的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高,这些均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使公证员全面掌握《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掌握与银行业金融公证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培育具有银行业金融专业领域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专项领头公证员。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强化执业秩序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错证追责机制,特别是应当要求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保密义务、严格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导致公证文书错误的行为,切实维护公证的公信力。联合公证协会制定和完善银行业金融公证质量标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与法院执行机构、裁判机构沟通协调,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执行

  20.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执行证书及佐证材料证明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人民法院对上述材料审查后依法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

  21.公证机构更正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执行法院应当以更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为准,继续执行或继续审查不予执行申请。公证机构撤销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或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22.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8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不予执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审查执行。

  23.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作为试点单位与相关法院执行部门的业务对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建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协调监督机制,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和具体理由定期发布数据和汇总报告,及时纠正公证执行证书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三)建立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公证助力银行业金融解纷落到实处

  24.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中院、财政局、龙岩金融监管分局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标准,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公证在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加强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与银行金融行业协会的交流对接和业务探讨。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证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发挥债权文书公证最大效用的有效机制和龙岩市先进经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依法规范开展有关工作。

  25.建立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助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共享关联案件信息查询,预防虚假合同及规避法律的公证执行申请,保障银行业金融案件的公正有序处理。申请赋强公证的银行应及时提供申请执行证书相关案件,及时汇总给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公证信息和公证信用记录。

  (四)加大宣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6.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深刻认识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行业、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的重大意义,要借助有关媒体加大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要主动联系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银行金融行业协会、银行金融机构,宣传公证作用,了解实际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开展银行业金融公证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狠抓落实。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