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定考核等次,并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等次。
县级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可同时进行。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七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
(三)受到行政奖惩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三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至少有两名;
(三)是否依法履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修改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各项变更的登记、报批手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私自设立执业地点的情形;
(五)资质管理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考核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学习培训情况;
(二)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情况;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情况;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奖惩和清退注销等情况;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结构变化情况;
(六)队伍建设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章程、合伙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资金情况;
(四)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六)依法纳税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及新业务拓展等情况;
(二)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
(五)业务活动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党组织建立情况;
(二)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关系管理情况;
(三)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和制度纪律执行情况;
(四)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情况;
(五)发展新党员情况;
(六)党建工作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按规范要求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纠纷;
(四)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五)有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活动;
(六)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七)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者私自设立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四)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本所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或者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仍未按要求积极整改的;
(六)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主动接受年度考核,及时总结本所执业和管理工作情况,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按规定时间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或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二)上年度本所纳税凭证或财务报告(报表);
(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和考核意见;
(四)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局在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市司法局。
县级司法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材料补正或者作出说明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收到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审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和重新审查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查。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注考核等次,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样式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和年度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时,应当同时在“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年度考核电子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台上完成年度考核评价后,考核结果自动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纪律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宜继续执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年度考核“合格”标准但在队伍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年度考核职责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基本执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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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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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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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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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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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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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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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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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总数 |
名 |
其中专职: 名、兼职: 名、实习: 名、辅助人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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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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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办理业务及收入情况 |
民事 诉讼 |
件 |
行政诉讼 |
件 |
法律 顾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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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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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仲裁 |
件 |
非诉 讼法律事务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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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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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件 |
调解案件 |
件 |
其他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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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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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务 收费总额 |
万元 |
结余额 |
上年度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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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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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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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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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事业发展等 资 金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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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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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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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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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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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 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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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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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情况 |
(所和所执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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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数 |
家 |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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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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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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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办理“五险一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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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组织情况 |
未建立党组织□ 已建独立党支部□ 加入联合党支部□ 党员: 人 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入本支部的人数: 人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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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报告 (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可另附) |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并记入个人执业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执业实绩考核与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等次。
县级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进行。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八条 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暂停执业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暂停执业的。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业务实绩,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四)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以及受到行政奖惩的情况;
(六)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出色履行法定职责;
(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较好地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有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基本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课时;
(五)能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有一定的业务实绩,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投诉被查实。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被查实但不超过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被查实超过两件的;
(二)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且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的;
(五)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没有业务实绩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考核,向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转入新执业机构后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表现鉴定意见,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注销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执业表现鉴定意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指导监督掌握的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中填写考核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司法局审核。
县级司法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材料补正或者作出说明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九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
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发现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和重新审查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重新考核;必要时也可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或者进行调查核实后,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申请复核。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上标注考核等次。
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中注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样式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应当暂缓考核,待处理结果明确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时,应当同时在“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电子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台上完成年度考核评价后,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纪律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年度考核职责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三十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基本执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申 请 人:
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建省司法厅印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详细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 司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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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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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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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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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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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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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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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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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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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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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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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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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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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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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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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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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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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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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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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方式 |
考试□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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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及其他社会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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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奖 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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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何种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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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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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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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参加培训情况及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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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
件 |
办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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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件 |
参与仲裁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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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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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解案件 |
件 |
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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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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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定考核等次,并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等次。
县级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可同时进行。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七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
(三)受到行政奖惩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三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合伙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至少有两名;
(三)是否依法履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修改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各项变更的登记、报批手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私自设立执业地点的情形;
(五)资质管理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考核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学习培训情况;
(二)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情况;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情况;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奖惩和清退注销等情况;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结构变化情况;
(六)队伍建设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章程、合伙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资金情况;
(四)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六)依法纳税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及新业务拓展等情况;
(二)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
(五)业务活动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党组织建立情况;
(二)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关系管理情况;
(三)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和制度纪律执行情况;
(四)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情况;
(五)发展新党员情况;
(六)党建工作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按规范要求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纠纷;
(四)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五)有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活动;
(六)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七)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者私自设立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四)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本所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或者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仍未按要求积极整改的;
(六)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主动接受年度考核,及时总结本所执业和管理工作情况,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按规定时间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或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二)上年度本所纳税凭证或财务报告(报表);
(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和考核意见;
(四)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局在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市司法局。
县级司法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材料补正或者作出说明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收到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审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和重新审查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查。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注考核等次,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样式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和年度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时,应当同时在“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年度考核电子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台上完成年度考核评价后,考核结果自动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纪律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宜继续执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年度考核“合格”标准但在队伍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年度考核职责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基本执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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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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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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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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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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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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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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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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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总数 |
名 |
其中专职: 名、兼职: 名、实习: 名、辅助人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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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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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办理业务及收入情况 |
民事 诉讼 |
件 |
行政诉讼 |
件 |
法律 顾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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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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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仲裁 |
件 |
非诉 讼法律事务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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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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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件 |
调解案件 |
件 |
其他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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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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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务 收费总额 |
万元 |
结余额 |
上年度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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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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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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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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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事业发展等 资 金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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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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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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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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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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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 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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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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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情况 |
(所和所执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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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数 |
家 |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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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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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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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办理“五险一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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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组织情况 |
未建立党组织□ 已建独立党支部□ 加入联合党支部□ 党员: 人 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入本支部的人数: 人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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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报告 (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可另附) |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并记入个人执业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执业实绩考核与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等次。
县级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进行。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总结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八条 在本省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暂停执业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暂停执业的。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业务实绩,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四)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以及受到行政奖惩的情况;
(六)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出色履行法定职责;
(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较好地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爱岗敬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有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基本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课时;
(五)能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有一定的业务实绩,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投诉被查实。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被查实但不超过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被查实超过两件的;
(二)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且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教育培训的;
(五)拒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没有业务实绩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考核,向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转入新执业机构后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表现鉴定意见,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注销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执业表现鉴定意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指导监督掌握的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申报表》中填写考核初审意见,报设区市司法局审核。
县级司法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材料补正或者作出说明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九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
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发现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调查核实和重新审查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重新考核;必要时也可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或者进行调查核实后,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申请复核。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上标注考核等次。
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中注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样式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应当暂缓考核,待处理结果明确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时,应当同时在“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电子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在平台上完成年度考核评价后,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纪律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参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年度考核职责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三十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的年度考核材料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上的基本执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申 请 人:
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建省司法厅印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详细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 司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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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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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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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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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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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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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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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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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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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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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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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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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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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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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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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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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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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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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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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方式 |
考试□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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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及其他社会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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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奖 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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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何种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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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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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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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参加培训情况及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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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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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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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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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仲裁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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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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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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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解案件 |
件 |
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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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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