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龙司〔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旨在健全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建设有温度的幸福龙岩提供法治保障。为方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义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福建省司法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紧扣我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目标,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结合龙岩实际细化行政调解工作举措,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二、主要特点
(一) 全力优化治理效能。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二) 便捷维护群众权益。通过便捷高效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和民商事纠纷,减少群众诉累,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将行政调解纳入法治轨道,明确部门职责与工作流程,推动行政机关更好履行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职责使命。
三、主要内容与关键举措
《指导意见(试行)》围绕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范围、程序规范、统筹指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规范行政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明确组织形式。行政调解组织设立分两种方式,一为行政部门依托内设机构设立,二为政府主导或部门联合成立调解中心、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二是统一名称。单位内设调解组织名称为“行政单位名称+行政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中心名称为“区域+纠纷名称+行政调解中心”。三是人员构成。以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为主,可聘请律师、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充实调解力量。
(二)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与程序。一是调解范围。涵盖两类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二是工作原则。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便捷原则,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治途径解决。三是规范程序。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履行五个步骤开展,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统筹指导。一是明确任务分工。县级司法局重点指导自然资源、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管等15个部门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推动调解量大的部门率先实现组织全覆盖。二是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建立首问责任、案件统计、考核评估、台账管理等制度,行政部门每月报送调解案件数,每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完善保障措施: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单位建设考评,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培训,提升调解员业务能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