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岩市司法局印发了《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4〕23号)和《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的通知》(岩委办发明电〔2024〕21号)明确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不再设立创建示范项目,原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县级创建示范活动项目全部予以撤销,一律停止组织实施。市、县级工作部门(含群团组织)、乡镇(街道)党政机构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司〔2021〕49号)所规定的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不再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1.《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4〕23号)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的通知》(岩委办发明电〔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废止《龙岩市司法局 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龙岩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司〔2021〕49号)。被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