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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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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岩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印发《龙岩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全市人民监督员高质量履职提供政策支撑,着力提升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公信力。

  一、出台意义及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等重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工作,依据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的《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二、主要特点

  (一)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闭环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分为“总则、选任、履职、管理、培训、考核、保障、附则”等8个方面,共提出44条措施,构建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原则、履职要求、培训内容、考核程序等全过程闭环管理链条。

  (二)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对人民监督员的服务保障,明确了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在全省率先出台为人民监督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制度性举措。同时,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采取“劝诫”的5类情节轻微情形,对全市人民监督员的日常履职、行为规范起到约束作用。

  (三)明晰职责定位,促进规范履职。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明确人民监督员参与依法监督的公开听证、巡回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9类工作内容。细化并公开市司法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在随机抽选人员、发表监督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职情况相互通报等工作流程方面的规范要求,切实提升机关效能与衔接效率,为全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规范遵循。

  (四)细化管理要求,落实奖惩措施。在《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全市人民监督员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建立履职台账、参加学习培训等,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获评“优秀”“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 则

  明确了出台依据、工作原则、职责划分等要素。

  (二)第二章 选 任

  明确了选任条件、名额和各县(市、区)数量要求等内容。增加“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明确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产生方式”等2项内容。

  (三)第三章 履 职

  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的9类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衔接的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市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的相关原则和程序等内容。

  (四)第四章 管 理

  在《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立足龙岩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对人民监督员管理要求进行细化。主要有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细化履职台账要求等。其中学习借鉴了《福州市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福建省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上细化了“劝诫”的5类情节轻微情形。

  (五)第五章 培 训

  明确了培训类别、培训形式等方面,增加“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

  (六)第六章 考 核

  进一步细化考核要求,明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获评“优秀”“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

  (七)第七章 保 障

  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保障、经费保障等方面,并将龙岩市为人民监督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的做法固化下来纳入制度性措施。

  (八)第八章 附 则

  参照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效期,提出本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