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的ΧΧ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经重新考虑后对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可为由,于2025年9月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