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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174号)
发布时间:2026-02-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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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曹某对被申请人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龙自然资信告〔2025〕36号《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36号受理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指向的行为是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36号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仅系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予以受理并适用信访程序以外法定途径办理的程序性告知行为,而非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终局性行为。因此,案涉36号受理告知书未对申请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申请人针对该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曹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