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
申请人钟某因“不服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据XX号实施的退伍安置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从钟某提交的《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及《长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钟某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XX号)等材料可知,钟某于2001年前后退伍回长汀安置,钟某认为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退伍安置行为违反XX号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钟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