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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邹水芳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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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司许决〔2025〕08108号

邹水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邹水芳执业机构由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变更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