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司许决〔2025〕08021号
蓝为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蓝为芳执业机构由中共武平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变更为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委员会宣传部。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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