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提升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司〔2021〕85号)精神,特编制131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龙岩市闽西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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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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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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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人申办) 一般事务性委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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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申办) 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⑤;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②; (4)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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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人申办)涉及 其他财产处分委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委托所涉及事项的财产权利凭证; (3)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②; (4)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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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般事务委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委托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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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重大事务委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委托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和财产权利凭证;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4)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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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人声明 |
(1)声明人身份证明①; (2)声明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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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声明 |
(1)声明人身份证明①; (2)声明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3)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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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商标转让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商标权利证明; (3)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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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 |
未婚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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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再婚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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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生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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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死者的死亡证明③;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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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放弃继承权声明 |
(1)声明人身份证明①;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4)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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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然人赠与 |
(1)赠与人身份证明①;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 (4)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②; (5)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若赠与人与受赠人系非近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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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赠与 |
(1)赠与人身份证明①; (2)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 (4)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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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受赠 |
(1)受赠人身份证明①; (2)受赠财产的权利凭证; (3)赠与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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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处分财产的遗嘱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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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处理事务的遗嘱 |
(1)立遗嘱人身份证明①;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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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遗赠 |
(1)立遗赠人身份证明①; (2)遗赠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3)婚姻状况证明②; (4)遗赠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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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担寄养保证 |
(1)寄养保证人身份证明①; (2)被寄养人身份证明; (3)被寄养人的父母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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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函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保函涉及的权利、义务证明材料; (3)申请人保证能力证明; (4)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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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认领亲子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提供相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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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司章程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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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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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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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生(婚生子女)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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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存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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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正常死亡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死者的死亡证明③;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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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正常死亡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死者的死亡证明③;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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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宣告死亡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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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籍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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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监护 |
(1)监护人身份证明①;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①;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权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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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户籍注销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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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曾用名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派出所出具的更名证明或户籍记录证明(户口簿有记载更名信息的,无须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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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住所地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提供居住证或所居住社区证明或经备案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等日常生活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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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居住地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提供居住证或所居住社区证明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等日常生活缴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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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学历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学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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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学位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学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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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自然人经历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3)所在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档案资料、或公积金、社保卡等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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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法人经历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3)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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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无犯罪记录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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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有犯罪记录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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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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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已婚 |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①; (2)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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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离婚未再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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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丧偶未再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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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亲属关系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关系人身份证明①(关系人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③); (3)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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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抚养事实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若因离婚或者丧偶变成单身抚养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或配偶死亡证明③) (2)关系人(被抚养的弃婴或儿童)身份证明①; (3)申请人与关系人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事实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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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职务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 (3)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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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专业技术职务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等; (3)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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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法人资格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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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法人组织资格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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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职业资格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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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商标权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商标注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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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存款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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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不动产物权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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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指纹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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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自然人申办) 纳税状况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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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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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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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证书(执照) |
出生医学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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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居民身份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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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居民户口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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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户口注销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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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结婚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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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离婚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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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收养登记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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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毕业证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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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证书(执照) |
学位证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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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成绩单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成绩单; (3)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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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资格证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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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民事调解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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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民事 判决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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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裁判文书 生效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裁判文书; (3)生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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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职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3)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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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营业执照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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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资质证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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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许可证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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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证书(执照) |
执业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颁发的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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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驾驶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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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符合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求的,提供该证明(民政部门同意代为查询的,公证机构可以受托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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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离婚证明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3)离婚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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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存款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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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收入证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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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文书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3)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所要签章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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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外文文书上 签名(印鉴)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外文文书的中文译文; (3)外文文书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4)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5)所要签章的外文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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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文本相符 |
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需公证的文书(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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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译本与原本 相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需公证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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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节本与原本 相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需公证的文书(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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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副本与原本 相符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需公证的文书(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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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类(接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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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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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法定继承 |
(1)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①;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 (3)被继承人与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4)法定继承人中若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③、该法定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5)遗产的权利凭证; (6)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书面的约定协议; (7)继承人在异地无法亲自办理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或委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委托公证书》(继承人在国外,由其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或认证;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由台湾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书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比对查核;继承人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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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遗嘱继承 |
(1)遗嘱受益人及被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①;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 (4)法定继承人中若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③、该法定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5)遗产的权利凭证; (6)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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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小额遗产继承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申请人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 (3)遗产的权利凭证; (4)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 (5)保证(承诺)书(公证机构提供参考文本); (6)委托书(公证机构提供参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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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接受遗赠 |
(1)遗赠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①; (2)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①; (3)遗赠人的死亡证明③; (4)遗赠财产的权利凭证; (5)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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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协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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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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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房屋买卖合同 |
(1)出售人身份证明①; (2)买受人身份证明①; (3)合同所涉及房屋的权属证明; (4)出卖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出卖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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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房屋租赁合同 |
(1)出租人身份证明①; (2)承租人身份证明①; (3)合同所涉及房屋的权属证明(包括抵押权人依合同约定应出具的租赁许可证明); (4)出租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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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赠与合同 |
(1)赠与人身份证明①; (2)受赠人身份证明①; (3)赠与财产的相关证明及权利凭证; (4)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赠与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6)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④(若赠与人与受赠人系非近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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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收养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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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解除收养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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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抚养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扶养人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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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变更抚养权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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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自然人申办) 遗赠扶养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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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婚前财产 约定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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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夫妻财产 约定协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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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离婚协议 |
(1)双方身份证明①; (2)协议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3)双方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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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析产协议 |
(1)协议各方的身份证明①; (2)协议涉及财产的相关证明及权利凭证; (3)协议各方婚姻状况证明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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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股权转让协议 |
(1)协议各方的身份证明①; (2)协议涉及财产的相关证明及权利凭证; (3)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4)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涉及审批或评估的股权转让,需提供审批文件或评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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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 |
(1)协议各方的身份证明①; (2)商标注册证及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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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
(1)协议各方的身份证明①;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其他可以证明专利权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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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
(1)留学人员身份证明①; (2)保证人身份证明①; (3)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金额证明; (4)保证人收入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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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传统医学师承 关系合同书 |
(1)指导老师的身份证明①; (2)师承人员的身份证明①; (3)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4)师承人员的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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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其他合同或协议 |
(1)合同或协议各方身份证明①; (2)合同或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若合同或协议涉及财产处分的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主体有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提供合同若所涉及上位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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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全证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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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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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即证据保全涉及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合同协议、财产权利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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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现场状况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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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需提供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①; (2)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受托人应提供房屋拆迁资格证明;被拆迁人应提供作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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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购物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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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证人证言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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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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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手机短信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若申请人使用手机操作,需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明或用于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即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材料等); (3)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所要保全的短信的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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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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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微信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若申请人使用手机操作,需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明或用于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即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材料等); (3)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所要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公众号的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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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QQ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若申请人使用手机操作,需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明或用于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即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材料等); (3)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所要保全的QQ聊天记录的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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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电子邮件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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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邮寄送达行为 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所要邮寄送达的文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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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网页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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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微博内容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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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文书材料保全证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所要保全的文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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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场监督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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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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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招投标 |
(1)招标人、投标人身份证明①; (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8)若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提供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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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评奖开奖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有奖活动的批文、规则、方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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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商品房选房顺序摇号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申请人资质证明(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摇号规则、方案; (4)公告或通知; (5)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证明; (6)相关部门审核的购房者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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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股东会决议 |
(1)申请人身份证明①; (2)股东资格证明及股东身份证明;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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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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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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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赋予金融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
(1)债权人身份证明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等)身份证明①; (3)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债务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债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委托书须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6)金融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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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赋予贷款抵押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
(1)债权人身份证明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债务人身份证明①; (3)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债务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债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委托书须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6)抵押物的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 (7)贷款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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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赋予最高额授信 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
(1)债权人身份证明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债务人身份证明①; (3)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债务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债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委托书须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6)最高额授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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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赋予最高额抵押 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
(1)债权人身份证明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债务人身份证明①; (3)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4)债务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②; (5)债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经公证的委托书须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6)抵押物的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等; (7)最高额授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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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清单所涉公证事项需要相关委托书、声明书、协议、赠与书、保证书等文书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代书或自行提供。
2.依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供照片的,除已婚公证提供夫妻双方二寸半身合影或单人照合并的免冠照片外,其他均为申请人个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的数量视申请人所需的公证书份数而定,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注释:
①身份证明:(一)自然人: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户籍誊本等;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二)组织: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公司章程等;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代理: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③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④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加盖公章的户籍底册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⑤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